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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总 则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简称“社团”)是学生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和监督;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社团成立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服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有专门的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并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专业社团要有专业指导教师担任);
有规范的申请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等;
考虑到我校学生社团现有的规模,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重复性社团在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学生社团分为专业性社团和非专业性社团,实行二级管理。
(一)专业性社团是指由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提出申请,以深化专业学习、研究和交流为目的,与归口单位(即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所辖专业的学术研究紧密结合,旨在通过开展社团形式的活动,起到传播专业知识信息、扩宽课堂教学、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研究和创新能力,通过学院团委审批并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
1、专业性社团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专业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大学生活动中心场所申请表、学院团委物品申请表、临时摆摊审批表等)、活动赞助等相关活动,由各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院社联,由社联统一报学院团委备案。
2、专业性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来自社团会费的收取、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的拨付以及社会赞助。其中,社会赞助由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在不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院社联,由社联统一报学院团委备案。
3、专业性社团必须由各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指派专业内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该社团的日常运作与活动的开展,须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上报院社联后,由社联统一报学院团委备案。
(二)非专业性社团是指由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组织,向院社联提出申请,并在学院团委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
1、非专业性社团接受学院团委的管理,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上报院社联后,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批;
2、非专业性社团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和审批程序:
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发起人名单和社团负责人简历。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通过后,由筹备组领取并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学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再报请学生主管领导批准,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放在学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该社团各一份。
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学院团委予以承认。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学院团委备案。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每年换届一次,团委将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并对负责人的选举进行监督,由团委认可方可承认。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
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并有足够能力负责社团的工作;
专业学习成绩较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上一学期功课不及格或累计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三)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的社团副会长以上职务;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五)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十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一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
第十二条 社团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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