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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第九章
本章重点提示: 1.贪污罪的认定。 2.受贿罪的认定。 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对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贪污贿赂罪的待征是: 1.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较为复杂。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中的任何一种具体犯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本书以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为标准将本章犯罪分为以下两类: 1.贪污型犯罪,即由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单位实施的各种可能转化为贪污或可能涉嫌贪污的非权钱交易型财产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6种犯罪。 2.贿赂型犯罪,即由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单位实施或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为对象实施的权钱交易型财产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6种犯罪。 第二节 贪污型犯罪 一、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或者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自己职务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是利用自己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2)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 (3)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 2.贪污罪与他罪的界限。 这里主要应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主要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 3.贪污罪共犯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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