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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三章犯罪构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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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三章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 (一)“犯罪构成”一词的来源与演变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不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而使用“构成要件”一词。昭和初期构成要件理论被引进日本,日本学者Tatbestand译为构成要件。虽然被学者认为译词不大恰当。但因广泛使用,至今仍为日本学者普遍接受。在前苏联刑法学中,相当于日文译文“构成要件”一词,则用Cocmal nepecmynlehua(犯罪构成)来表示。不过内涵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翻译他们的刑法教材,即将此词译为犯罪构成,沿用以至于现在。 (二)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论始于德国学者贝林格(E.Beling)的提倡。1906年贝林格发表其《犯罪论》一书,提出了构成要件的见解,为现代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奠定基础。他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三,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 德国学者迈耶(M.E.Mayer)以贝林格初期的构成要件论为基础,一方面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必须明确区别,同时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就像烟与火的关系。他还承认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中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实际上仍维持构成要件只具有记述性和客观性的观点。不过,他毕竟推进了构成要件的类型化。 德国学者麦兹格(E.Mezger)提出违法类型论,进一步发展了迈耶的构成要件论,主张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不法阻却事由,即是违法行为。他还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修饰犯罪成立要件的概念,不是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泷川幸辰将德国的构成要件论引入日本,各自展开自己的理论。小野主张违法责任类型论,认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也是责任类型;并认为构成要件要素不只是单纯记述性的、客观的,也包含规范的、主观的要素,他还试图将构成要件论作为整个刑事法领域的指导原理。泷川最初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后来转而采取违法类型说,主张构成要件表现为具备了违法性的“行为模式”,即违法类型。二战以后,出现了团藤重光的定型说。该说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的法的定型。可以看出,在日本构成要件理论并未趋于一致。 (三)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以著名刑法学者特拉依宁的观点为代表,他撰写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对犯罪构成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其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1、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他认为:在苏联,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某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便有根据对他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在他看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就构成犯罪,而与西方刑法理论只把构成要件符合性看作犯罪成立要件之一,显然不同。 3、确定犯罪构成的概念时不能脱离犯罪的实质定义。他认为,不应把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概念截然分开,但不应把它们混淆起来,在确定犯罪构成的概念时,不能脱离《苏俄刑法典》第6条中的犯罪的实质定义。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它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我国刑事法律虽然没有采用“犯罪构成”一词,但是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要件,设置于分则,各种犯罪的共同的要件,设置于总则。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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