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溯及力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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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溯及力2则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城乡规划法的溯及力的资料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1)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俞滨洋    1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 (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内容上看,强调公众利益,保证公平、公正;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强调公共财政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程序。 (2) 强调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城乡规划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依据,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明确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3)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从强调单一的政府部门职责,到公众参与、多部门参加作为法定程序;《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章节,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4)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城乡规划法》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了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特别是新确立了对乡和村庄进行建设的许可程序。 (5)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 “监督检查”章节和内容,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特别是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 督作用。从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向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纠正转变。   (6)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城乡规划法》除了规定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外,还突出强调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特别是授予政府及部门强制拆除权。 27 2  在贯彻《城乡规划法》过程中,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转变思路 在规划理念上,城乡规划要由技术管理走向公共政策,要发挥规划在优化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确保公共空间、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创造和谐的生活空间和宜人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和稳定,体现执政为民;在规划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更多地体现对人、自然和历史文化的尊重,把满足人的合理需求、人的自由流动、人的多样性的选择作为重点,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在规划视野上,要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统筹城市区域化和区域城市化进程;在规划内容上,由以城市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物质空间规划向体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综合性规划转变;在规划审美观上,由空间形式美向生态和谐美转变;在规划管理重点上,把从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微观管理向着眼于对城市整体发展的宏观调控转变,实现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规划管理方式上,从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向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有机结合的方向转变,逐步实现规划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作者简介】 【文章编号】1002-1329(2008)01-0027-02【中图分类号】TU984∶DF454【文献标识码】C 俞滨洋,男,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博士、研究员级高级规划师。【收稿日期】2007-12-10 城乡规划法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3  在贯彻《城乡规划法》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关系 (1)处理好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私人权益的关系。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社会公平。由于经济成分和利益的多样化,规划行政行为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构成影响,还应平等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通过规划编制和实施,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 (2)处理好法律施行的刚性与规划编制的弹性关系。《城乡规划法》要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要刚性地执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规划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蓝图”。因此,相应调整规划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增强规划的弹性和适应性,特别是要强调用地上的兼容性,应不断研究和解决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规划的动态 28 划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领会其内容实质。哈尔滨规划局在在人手一本《城乡规划法》释义基础上,还编辑了《城乡规划法一百问》的宣传册子,邀请国内专家做《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把法律的施行与具体工作衔接好。 (2)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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