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docVIP

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doc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doc

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芙民初字第2999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芙民初字第2999号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小某,男。 被告高大某,男。 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喻方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高小某、高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高小某系高大某的雇员,在高大某的钢材店从事送货工作。2010年9月17日16时30分,高小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上班时间内为高大某运送钢板,在行至韶山路湘汇宾馆前路段由南往南调头行驶时,恰遇驾驶电动车由北往南正常行驶至此的徐某某。由于高小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调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徐某某,以致高小某放置在摩托车踏板处的钢板与徐某某腿部相碰,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 故发生后,徐某某进入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手术治疗后徐某某于2010年10月19日出院,共住院32天,期间聘请陪护一名。出院医嘱:暂拄拐下地以防肌腱断裂;继续口服营养神经类药物;一月后复查;建议全休六个月;不适随诊。出院后,徐某某曾到娄底双峰县梓门桥镇中心医院治疗。2010年10月8日,交警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徐某某所受伤害经检验评定为十级伤残。 高小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致人损害,高大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小某与高大某应对此次事故给徐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07年起至今一直工作、居钤诔ど呈校杖肜醋猿ど呈星蚁喽晕榷Π闯钦虮曜技扑闩獬ザ睢?请求法院判令高小某、高大某连带赔偿徐某某医疗费6 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24 000元、护理费1 140元、伤残赔偿金30 168.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 890.96元、后续治疗费15 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 000元、营养费5 000元、施救费280元,合计101 444.58元。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1 506元,要求一并赔偿。 被告高小某辩称:高小某自行从事不锈钢加工行业,不是高大某的雇工。高小某于2010年9月17日到马王堆购折门板一张,返回至八一路、韶山路十字路口,由北向南直驶遇红灯,前面有车辆而脚踏地面慢行,恰遇徐某某从右后方斜穿插至此,徐某某不小心碰到高小某摩托车踏板上的不锈钢板边上,高小某见徐某某手握小腿,意识到不锈钢板边划伤了徐某某,即报120送人到医院。高小某先后为徐某某支付了医疗费、生活费14 782.9元、护理费780元。交警队认定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高小某不服,已申请复核,因对方起诉,交警支队终止复核,因此事故责任不能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插入机动车道,在高小某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从后方碰上高小某放置的钢板,造成了伤害,后期费用应由徐某某自付。 被告高大某辩称:高大某只是高小某的表姐夫,双方没有雇佣关系,在交警队的担保只是保证高某某接受交警队处理,决不是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担保,本案与高大某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7日16时30分许,高小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韶山路湘汇宾馆前路段由南往南掉头行驶时,恰遇徐某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此,高小某放置在摩托车踏板处的钢板与徐某某腿部相碰,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徐某某受伤后,在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从2010年9月17日至10月19日住院治疗32天,出院诊断:1、左小腿严重挫裂伤;2、左小腿胫前肌腱、趾伸肌腱、拇长伸肌腱、腓骨长肌腱断裂;3、左腓肠神经断裂;4、左胫前血管、神经挫伤。出院医嘱建议全休六个月,不适随诊。高小某向医院交付了门诊医疗费532.9元,预交住院费13 750元,向徐某某支付了现金500元。徐某某住院期间聘请的陪护,每天护理费为60元,高某某支付了陪护费780元。徐某某预交住院费6 027元。徐某某出院时医院通知总费用为19 776.61元,尚未办理结算。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月14日对徐某某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评定其为

文档评论(0)

zhangningclb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