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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先裁后审”处理方式带来的尴尬处境
劳动争议仲裁“先裁后审”处理方式带来的尴尬处境
2009级 社会保障专业 夏敬哲
摘要: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近二十多年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证明,八十年代确立起来的“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单轨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其进行改革已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或裁或审”的双轨制是目前学者们呼声最大的改革趋向。
关键字:劳动争议仲裁 先裁后审 单轨制 双轨制 或裁或审
“先裁后审”单轨制的劳动争议仲裁模式
协商,调节,仲裁,诉讼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后的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这四种方式中,协商和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在协商和调解不成时再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模式被称为“先裁后审”单轨制。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近二十多年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证明,八十年代确立起来的这种“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单轨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其进行改革已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特殊性是因为它不同于普通仲裁,普通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也因为《劳动法》将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不申请调解,但是若没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 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应当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 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际上是规定了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定必经程序。2008 年 5 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 在我国有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批示中也明确规定, 未经仲裁的劳动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先裁后审”单轨制模式带来的尴尬现状
从国家出台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初衷来看,设置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的目的大概有以下三个:其一,仲裁程序简便,费用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其二,劳动仲裁员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人员,其资质必须有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其三,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尴尬的现实是,由于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最后都会进入诉讼,而当事人对裁决部分或全部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法院不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进行审定,而是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自然造成仲裁员裁决时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劳动法还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该申请时效可因调解或仲裁机构未予受理而中止。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为 2 个月, 诉讼一审期限为 6 个月, 二审为 3 个月。仲裁程序大大延长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增加处理成本。这些现实状况与仲裁机构设置的目的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急需改变劳动争议仲裁“先裁后审”处理方式。仲裁前置、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本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求程序的快捷、高效,但这种体制实际上却形成了一种比一般民事纠纷耗时更长的程序,反而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而且,在两种程序的衔接过程中,也往往出现诸多操作上的困难,只有彻底修正裁审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由单轨制向双轨制转变
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都建议我国应把仲裁程序从劳动诉讼中独立出来,变“调、裁、审”的单轨制为“调、裁”,“调、审”的双轨制。由争议当事人进行选择。
单轨制是在“二战”后发展起来的,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比较流行,指“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采取的就是单轨解决机制,虽然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但从仲裁到诉讼,只能按照步骤进行,而无法在几种方式中自由选择。考察当今各国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大都选择的是“或裁或审”的双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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