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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细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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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确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科技、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政治审查合格、身体健康、考试成绩符合我院录取标准、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入学。
第七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兰州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限定日期来学院缴费并办理入学注册手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注册者,须事先以文字形式向学院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未经请假,虽在两周报到,所缺课程,以旷课处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规定,凡学院学生均须缴费上学。
(一)缴费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委和省财政厅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新生入学报到,应先到学院财务处缴清第一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凭收费收据到学生处和所在班、系(部)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能取得我院学籍。一个月内仍不能缴清学费者,教务处负责取消入学资格。
(三)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应一次性向学院财务处缴清全年学费、住宿费,凭收费收据报到注册,否则不予注册,并不得随班上课和参加学院、班级的一切活动。一个月内仍不能缴清学费的,由所在班、系(部)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提请学院批准取消该生学籍,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减免学费或困难补助的,按学院特困生资助办法申请、认定和审批。但缴费和补助应坚持“收、补两条线”。
(五)特困生的认定
1.农业户籍学生家庭失去劳动力或无劳动力,城镇户籍无固定收入且全家享受低保家庭的学生均属特困生的范围。
2.特困生调查摸底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院学生处印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各班组织学生填写有关项目后,寄回家庭所在地,经村(社区)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签盖章,予以证实。
3.《调查表》各班统一收缴、逐一审查,对确属特困生范围的学生以班为单位造册登记,特困生本人向所在班、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注意见后,连同特困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一并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对特困生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根据特困生补助基金的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提出给予特困补助的学生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新生的文化课成绩、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在学院已满三个月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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