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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灾区公有历史建筑管理维护办法

【法规名称】?九二一地震灾区公有历史建筑管理维护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1-03-29 【正  文】 九二一地震灾区公有历史建筑管理维护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灾区公有历史建筑,包括九二一震灾地区历史建筑所有权之全部或部分为公有者。      第 3 条?      灾区地方主管机关应主动清查辖区内公有历史建筑,并依历史建筑登录及辅助办法办理登录。      前项经登录之公有历史建筑,其所在地地方政府应就登录资料建立基本档案,作为管理维护之依据。      第 4 条?      依前条登录之建筑,由使用机关负责管理维护,无使用机关者,由管理机关为之。      第 5 条?      前条管理维护单位应依该历史建筑之特性,研拟使用与管理维护计划书,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      前项计划书得参考下列内容拟定:      一管理维护范围。      二管理理间。      三日常管期维护。      四开放参观计划。      五经营与再利用计划。      六财务计划      第 6 条?      经登录之公有历史建筑管理维护事项如下:      一管理人员编制。      二环境清洁维护。      三定期巡查。      四管理修缮纪录。      五防灾演习计划。      第 7 条?      第四条 之管理维护单位得提出开放参观计划,报经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      前项计划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 参观时间与范围。      二 解说导览资料。      三 游客注意事项及限制事项。      第 8 条?      第四条 之管理维护单位得视需要研拟经营与再利用计划,报经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      前项计划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 计划范围。      二 经营管理方式。      三 建筑配合事项。      四 保存维护计划。      五 财务计划。      第 9 条?      第四条 之管理维护单位未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可者,不得擅自修建、增建、改建或变更原有形貌、构造及材料。      管理期间有关历史建筑采购事项,依九二一地震灾区历史建筑修复工程采购办法办理。      第 10 条?      灾区公有历史建筑之管理维护经费,应由便用机关按年编列预算支应。      前项管理维护经费,必要时得报请主管机关酌予补助。      第 11 条?      灾区公有历史建筑得委讬管理维护。      主管机关为办理前项委讬管理维护及遴选作业,得邀请专家、学者协助。      第 12 条?      历史建筑委讬管理维护应由双方订定契约。      前项契约内容应参考下列事项:      一契约当事人。      二契约标的范围。      三管理期间。      四支出与财务计划。      五权利与义务。      六使用与管理维护计划。      七开放参观与再利用营运计划。      八管理期间修护计划。      九紧急状况之处理作业。      一○委讬协助事项。      一一监督与管理。      第 13 条?      第四条 之管理维护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年度管理维护成果报告书函送地方主管关备查。      地方主管机关得不定期邀请学者、专家及相关单位实地勘查评核。      第 14 条?      主管机关得就前条成果报告书定期办理评审,管理维护优良者依九二一地农灾区历史建筑补助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奖励;管理维护绩效不彰者,应限期改善。      第四条 之管理维护单位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公布该单位名称,并将相关人员移请权责机关惩处或惩戒。      第 15 条?      地方主管机关为维护公有历史建筑之保存与再利用,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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