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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课件_1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培训大纲
大纲共分为:
主要工作内容
各阶段材料上报流程
火灾隐患判定工作
相关工作案例等四个方面。
一、主要工作内容(一)组织部署
各区县(地区)、各系统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的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教育培训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培训后,各区县(地区)、各系统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本区县(地区)、本系统的普查整治工作内容、材料上报程序,以及学习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使普查人员初步掌握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求。
业务指导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三)火灾隐患普查 1、普查范围
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春节和市“两会”、全国“两会”期间,重点加大对大型活动场所、节日供应单位、元旦春运场所、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场所和会场、住地等重点场所的普查力度
2、工作重点
此次普查工作应重点普查以下四个方面的火灾隐患。
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区域方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3、专项工作
2006年11月底至12月31日,各区县(地区)政府应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将“三合一”(生产、经营、住宿一体)建筑作为此阶段火灾隐患普查的重点,将“三合一”建筑基本情况和火灾隐患登记造册,并严格督促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治 1、全面整治工作
各区县(地区)、各系统针对普查发现的问题,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区县(地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法律文书,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该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依法实施或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实施
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2、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要求:
公安消防部门对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各区县(地区)政府、各系统应积极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推动实施市政府挂牌督办,属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阶段材料上报流程
(一)各区县(地区)政府于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1日、2月1日、3月1日,分四个阶段上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填写《火灾隐患基本情况明细表》、《火灾隐患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按照《公安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信息录入流程图》录入。
(二)各系统于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1日、2月1日、3月1日,分别上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和《火灾隐患基本情况明细表》、《火灾隐患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在首都之窗市公安局消防局主页进行公示审核确定的火灾隐患。
(三)2006年12月25日,各区县(地区)政府上报“三合一”建筑普查整治专题报告。
(四)2007年4月20日,各区县(地区)政府、各系统上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总结。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刊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刊》,各区县(地区)政府、各系统联络员如有较突出的工作情况或重要信息可随时反馈。
火灾隐患的判定
判定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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