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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二十九 本票
第二十九章 本票 商 法COMMERCIAL LAW 本章概述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但本票与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了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本票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本票包括多种类型,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为记名式本票、银行本票、即期本票。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本票的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章节目录 第一节 本票概述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商 法COMMERCIAL LAW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介绍了支票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并按照不同标准对支票的分类进行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02.本票的种类 本节关键词 本票;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无记名本票;即期本票;远期本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一)本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特征 本票是票据的一种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二、本票的种类 (一)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 (二)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商 法COMMERCIAL LAW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考察了本票出票的概念、款式、效力等问题,分析了本票的见票即立法规定。 本节知识点 01.本票的出票 02.本票的见票 03.本票与汇票比较 本节关键词 本票的出票;本票的见票 一、本票的出票 (一)本票出票的概念 (二)本票出票的款式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二、本票的见票 (一)本票见票的概念 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 (二)本票见票的立法规制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因此我国《票据法》中也就不存在本票见票的问题。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香港《票据条例》、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以及外国票据法,都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对本票的见票也多有规定。 三、本票与汇票比较(一)相同点 本票与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了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本票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81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二)区别 本票与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以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本票同汇票、支票一样,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即本票也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在本票中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由此,汇票和支票又称委付证券,本票则称自付证券。 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以本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式本票一种,不承认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 以本票上指定的到期日方式为标准,可将本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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