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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务制度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商 法COMMERCIAL LAW 本章导语 确定、收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所在,许多国家还都建立了破产财团制度并将破产财产纳入破产财团统归破产管理人管理和支配,在此基础上,区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对自由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划定。从破产财产中拨出一定的费用用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和破产程序的必要开支,是破产程序赖以顺利推进的物质保证,但破产费用的数量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义务人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不仅影响着破产申请权行使的难易度,而且决定着破产程序运作的成本收益。因此,在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作出限定的基础上,就其拨付与清偿的规则和顺序作出统一的规定,无疑会促进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程序的有效运作。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 第二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商 法COMMERCIAL LAW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研讨了破产财产的法律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的法律特征,从立法和学理上分析了破产财团的类别及构成,并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02.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 03.企业法人破产时破产财产的范围 本节关键词 破产财产;破产财团制度;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性质和地位 (三)破产宣告后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 (一)破产财团的一般分类 1. 法定财团 2. 实在财团 3. 分配财团 (二)自然人破产中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固定主义 膨胀主义 我国的选择 三、企业法人破产时破产财产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1)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3)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商 法COMMERCIAL LAW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对破产费用进行了专题研究,探讨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了破产费用与财团债务的范围构成,并对破产费用与工艺债务拨付和清偿的规则进行了立法和学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02.破产费用与财团债务的范围构成 0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拨付和清偿的规则 本节关键词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财团债务;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 二、破产费用与财团债务的范围构成 (一)确定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范围的标准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拨付和清偿的规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与清偿应遵循以下规则:(1)优先拨付与清偿。(2)随时拨付和清偿。(3)足额支付和清偿。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同时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还在破产财产的概念之外使用了“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可见,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中的财产,其立法称谓是忌讳“破产”一词的。为方便对破产财产问题的讨论,本书拟不对两个概念加以严格区分。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全部财产脱离债务人支配而转置于破产管理人的支配之下。债务人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仅局限在清算的范围以内。此时,对于债务人企业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国内外破产法理论界在认识上存在差别,国内学者大多只承认破产财产的权利客体地位,而不承认其权利主体的地位。实际上,破产法上的许多理论问题能否自圆其说,都和对破产财产(国外将破产财产的集合体称之为破产财团)的认识连在一起,承认破产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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