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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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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第三章

本章重点提示: 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 2、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态和罪过内容 3、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犯罪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4、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严重侵害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多数人”,是难以用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当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能属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既可能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章的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对特定法益有抽象危险或一般危险性就构成的公共安全方面犯罪的情形。 二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本身必须足以导致或发生具体的危险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果行为不可能足以发生具体危险,原则上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是实害犯。即法律规定的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一般是指具体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继续升高到实害状态的情形或者过失犯罪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 理论上可以对本章犯罪作如下五种基本类型的分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等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以引起公私财物等(行为客体)燃烧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 (2)主观故意只能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着手、既遂、未遂与中止 1、行为人一旦实施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属于放火的实行行为,即为着手。 2、对于放火罪的既遂,学理上有如下主要观点: 一是独立燃烧说。该说认为,行为客体(放火对象物)着火后,脱离燃烧媒介物能够独立燃烧的,即为既遂; 二是财物或效用全部毁损说,即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效用全部灭失的,即为既遂; 三是财物或效用部分灭失说,即只要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效用部分灭失的,即为既遂; 四是主要财物或效用灭失说,即认为行为客体燃烧后,至其主要的部分或主要效用灭失的 ,即为既遂; 五是点燃说,只要行为人将行为客体点燃使其发生燃烧即为既遂。 本书认为,独立燃烧说更为合理。 3、放火罪的犯罪未遂应当是,放火行为使对象物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能够独立燃烧的。 4、同样的逻辑,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但行为人在使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达到独立燃烧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即一旦放弃则对象物不可能独立燃烧的)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目的物独立燃烧的情形出现的,都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三)放火罪的罪数问题 (四)放火罪的处罚 二、决水罪 (一)决水罪的概念与特征 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制造水患,足以使水流横决泛滥成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决水罪的既遂 关于决水罪的既遂,在理论上有不同的标准,有效用灭失说(因为水而使物之效用灭失或者显然灭失者);物件毁损说(因水而使物之重要部分遭受损坏者);有物件浸没说(物件浸没于水中者);公共危险说(水力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本书赞同公共危险说,即只要水力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的,就是决水罪的既遂(也是决水罪的构成要件)。 (三)决水罪的处罚 三、爆炸罪 (一)爆炸罪的概念与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有爆炸性的设备、装置爆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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