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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章侵犯财产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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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第二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由于抢劫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的侵犯,但获取公私财物则是借助手段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也必然要侵害到人身,属于复杂客体,这是由抢劫罪实施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说认为,抢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为动产和不动产中的可移动的附着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所谓动产,是指可以当场非法获得,可以携带移离犯罪现场的财物。目前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比如,以暴力手段强占他人房产是否构成抢劫罪,当然这种案件实践中很少,但一般认为,不宜将不动产完全排除在抢劫罪之外。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行为是由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所组成。 所谓方法行为,是指为劫夺财物而对人身实施的能够排除其反抗的行为,立法对此规定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所谓目的行为,是指劫取财物的行为,要求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结合构成完整的抢劫行为。 (1)暴力方法。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体实施具有攻击性的打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意在排除被害人的抵抗,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手段。 构成抢劫罪而使用的暴力是行为人有意用作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非故意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的,不能构成抢劫罪,只能以抢夺罪论处,其伤害的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果暴力不是为夺取财物而实施,即使行为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后果而临时起意获取财物的,也不能构成本罪,应当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至于实施的暴力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还是针对在场的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的人,不影响认定。 何种程度的暴力即可认为是抢劫罪的暴力?这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暴力的下限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实施暴力的意图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剥夺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并不是一定要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因此,其暴力只要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物的实际可能就可以认为是暴力手段。虽然轻微的暴力不足以伤害身体,但事实上达到使被害人丧失抗拒的能力、排除了保护自己财物的可能性的,不改变行为抢劫的性质,所以,程度轻微的暴力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 二是暴力的上限如何理解?即是否包括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杀人。这涉及到对本罪情节中“致人死亡”的理解,对此,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6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该司法解释已经统一了司法实践对抢劫“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也就意味着抢劫暴力的上限可以包括直接故意杀人。 (2)胁迫方法。 所谓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而不敢反抗,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或不敢阻止其夺取财物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将要使用暴力相威胁,即表达了如果有必要,就立即实施暴力。本罪的胁迫不包括以损坏名誉等来威胁。至于表达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赤裸裸的语言威胁,也可是让被害人明白其意思的比较隐诲语言,还可是肢体的动作。此外,本罪的胁迫必须是当场面对被害者发出的威胁、恐吓,而且胁迫的内容具有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只要其行为能使被害者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即可视为胁迫。 (3)其他方法。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 他方法只能是对财物的持有者本人实施,即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必须是行为人的其他方法行为施加于被害人而造成的,如果被害者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或者某种意外而处于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这种状态而乘机掠走财物,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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