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基本原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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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基本原理1

金融保险业 征税范围 金融业 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注意征免税规则: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5)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6)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 (7)金融机构小额(5万元以下)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增) (8)农村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新增) 保险业 包括各种保险业务 (1)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增) 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稅目 金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的離岸銀行業務,應在我國繳納營業稅 計稅依據 貸款業務指金融機構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徵營業稅 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人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不论是否为金融机构,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都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贷款业务征税。 外汇转贷业务指金融机构将借入的外汇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一般以利息差额为营业额。中行系统转贷的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注:外汇转贷业务差额计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融资租赁: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本期营业额=(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包括代收代垫款项。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保险业。 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人当期营业额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重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5.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单选题】下列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不正确的是(A)。 A.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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