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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推进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2007年5月修订)及有关人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学校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包括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公寓驻楼辅导员等正科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关键时刻的表现。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高级职务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 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总数的30%,其中教授占5%、副教授占25%,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数的占70%。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须承担第一课堂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或思想政治理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承担第二课堂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社会实践等教育任务。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课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 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3名、省部级限前2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市、厅级科研课题或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取得下列1项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2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市、厅级一、二等奖项(主持);
②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2、3合作者);
③完成市、厅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副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讲师和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限前4名,市、厅级限前3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本学科一、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讲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1个学分)的主讲任务,或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参与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助教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第二课堂每学年不少于2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和教学辅助工作,参加我校组织或认可的课程培训并取得授课资格。
2.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3.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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