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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策划
第三章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策划
第一节 项目监理总体策划
1.1项目监理组织
1.1.1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架构图
项目监理部共8人,其中设总监理工程师(给排水高级工程师)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造价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员2名;资料员1名。整个监理团队都具有类似工程监理的经验,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能够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全方位地做好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及建筑使用功能。
监理组织机构示意图
1.2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
1.2.1监理单位的义务
(1)监理单位中标后,确定向本项目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人员名单,该名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
(2)向业主报送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运用计算机监理软件进行管理,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对业主提出的有关工程的任何建议或技术问题应予以明确答复。
1.2.2监理单位的权利
(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使用功能要求,有向业主的建议权。
(2)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4)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商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5)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需报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查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时限不超过24小时)。
(9)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现场签证和经过技术评审、经济核算的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相结合的办法,审批权归总监;但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须报甲方备案;凡增加工程造价,须先报业主认可。
(10)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
(11)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1.3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1.3.1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2)、 主持制订项目监理方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
(3)、 组织全面实施监理方案及监理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
(4)、 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5)、 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6)、 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
(7)、 审核并签署承包商提交的重要申请、计量支付证明文件和竣工结算;
(8)、 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0)、 主持开工预备会议及工程例会;
(11)、 签署监理对外发出的指令、文件、报表及报告;
(12)、 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13)、 签认隐蔽工程记录;
(14)、 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评定资料;
(15)、 审核签署承包商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16)、 参与业主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7)、 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1.3.2总监代表职责
(1)、 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本专业的监理细则,领导、协调和检查本组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
(2)、 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3)、 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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