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医务人员执业相关法律与医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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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医务人员执业相关法律与医疗课件

医务人员分类 医疗防疫人员(医生) 药剂人员 护理人员 其他技术人员:检验、康复理疗、营养、病理、影像等科室中的技师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中的特殊问题(1) 1、个体行医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取得合法执业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定性?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对于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中的特殊问题(2) 医务人员离开医疗机构擅自行医,发生严重后果,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追究非法行医罪之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从事的医疗活动应当具有正当性 在家中行医 到病人家中行医 到非法诊所、美容机构行医 私自外出会诊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中的特殊问题(3) 3、医疗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程技术、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一种观点:应将医务人员概念的外延扩大,即凡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医务人员,因而行政管理、工程技术、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也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理由:医疗工作是由各科室、各种人员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分工不同,目的相同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中的特殊问题(4) 依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没有影响,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将非医务人员与医务人员同等对待,有悖于立法精神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中的特殊问题(5) 第二种观点: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严格限定于医务人员,而不包括并不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非医务人员 理由:考虑到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远低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有资格享受该特殊待遇的只能是同诊疗护理特殊性有关的人员,若将非医务人员以医疗事故罪论处,则有轻纵犯罪之嫌。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中的特殊问题(6) 既是行政管理人员,又是卫生技术人员,若系在履行与诊疗护理工作直接相关的职责中,因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行政后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何定性? 若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 一般工勤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 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失职如何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前对该类人员难以定性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2-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归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妨害公共卫生罪中 复杂客体:1.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2.正常的医疗秩序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3-主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且为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 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医疗过程中,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的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就诊人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 未进行青霉素皮试就直接注射,导致就诊人过敏性休克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解读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医务人员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后果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 行为人在行为时有预见义务并且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 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 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预见义务(注意义务),即预见危害后果的义务 过失的产生是以违反义务为前提的 医务人员的预见义务基于其所从事的特定的职业和岗位而产生,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义务 医疗实践中长期积累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约定义务 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的义务 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和伦理原则 应当预见-有预见能力 其次,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 以什么标准判断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是一个极其重要又极复杂的问题 主观标准说:个人标准说,主张依据当事医务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知识、经验及当时具体条件来衡量 医务人员知识水平越高、实际能力越强。经验越丰富,则预见能力越强 应当预见-有预见能力 客观标准说:社会标准说、平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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