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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蒋苗国际私法作者交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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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蒋苗国际私法作者交稿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 定义与特征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特征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三节 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的内涵与外延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作为调整各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现代法学中历史较为悠久的学科之一。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恩(Franz Kahn)曾明确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论的一个法律学科”。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比较普遍地称之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普通系各国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1.法则区别说(traite de statuts, theory of statutes) 13世纪至14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最先使用“法则区别说”这一术语。 2.冲突法(Conflict of Law) 冲突法这一名称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最早提出来的。 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一书中最早提出私国际法这一术语。 首先用“私国际法”这个名称的是法国者弗利克斯(Foelix),他正式使用“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来称谓这一法律部门。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真正称“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的是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effner),1841年在研究国际私法历史的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称这一法律部门为“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而直译为英文,则成了“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瑞士学者曼利(Meili)对这一名称倍加赞赏,明确地以“涉外私法或对外私法”命名其国际私法著作。我国国际私法前辈学者陈顾远主张,将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称为涉外私法。 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Oerstadt)在1822年出版的国际私法专著中,将其命名为“外国法适用论”。 对于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称谓,在英美学者之间也存在差异。 虽然“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为美国斯托里所首倡,但直到今天,“ 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在美国使用得更广泛。 在英国,这两个名称的使用率几乎不相上下,如英国两部最重要的关于这个法律部门的巨著,戴西和莫里斯的取名为《冲突法》,而戚希尔和诺思的却取名为《国际私法》。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德国最早称之为“民法施行法”,日本称为“法例”,泰国和荷兰则称为“国际私法”,我国台湾地区则沿袭旧中国的立法而称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法这一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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