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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医疗美容服务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卫监所发〔2007〕第 号
关于对全省医疗美容服务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49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5〕110号)和06年4月13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在医疗美容机构中得到贯彻落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所拟在全省范围内对医疗美容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时间
见全省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专项检查方案。
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美容机构 检查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医政处、法监处、省中医局医政处,索天仁、赵忠厚副厅长。
全省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专项检查方案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疗美容也逐渐走入百姓生活,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纷纷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美容投诉案件越来越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发〔2004〕149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5〕110号)和06年4月13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省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全省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专项检查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整顿和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行为,以净化我省医疗美容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检查工作重点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1、生活美容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2、通过买卖、转让、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
(三)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没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但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四)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没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卫生行政机关注册; 2、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五)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没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而擅自开展。 (六)未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
检查时间及被检查单位:
1、检查时间:从二OO八年四月一日开始至九月三十日止。
2、检查单位:各市、行署、县(区)所在地医疗机构中的美容科室、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院等。县(区)的检查工作由各市、行署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这次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具体行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大事。各地监督所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各市、行署卫生监督所主管医政的所长是此次医疗美容市场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自己和本单位的职责,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做好此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谁主管谁负责”,对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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