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0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VIP

关于明确200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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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地税〔2007〕88号 关于明确200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做好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是指: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按照规定须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培训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并对经营成果有所得权,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 三、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工资支出的规定: 1、计税工资: 2007年度在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内按实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业主)生计费2007年度在每人每月16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但投资者(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只能选择在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3、计税工资组成内容: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为工资薪金支出。 上款所指的津贴、补贴包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 4、计税工资人员:指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返聘人员,但不包括下岗、待岗人员。 5、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发放标准:2007年度,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6、企业发放给出差人员的每人每天30元出差伙食补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7、企业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1.5%的标准内税前列支。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实税前扣除。 8、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9、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按计税工资总额(投资者工资薪金除外)的1%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文体活动费。 (二)关于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规定 对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7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内凭合法凭证按实税前扣除。 (三)单位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有关税务处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1、固定资产净残值统一确定为5%。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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