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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文稿(清朝法律制度(上))课件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上) 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社会背景 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制度发展达到高峰 满汉民族矛盾激烈。 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二、立法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参汉酌金” “正人心,厚风俗” “有治人,无治法” 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立法活动 (一)律之制定与修订 1、《大清律例集解附例》(顺治) 2、《大清律例》(乾隆) 简称《大清律》,以后不再修订;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结构形式与《明律》相同,律后附“条例”。 三、立法活动 (二)各部院则例 部门活动规则,行政法 (三)《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三、立法活动 (四)民族立法 《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番例》、《苗律》、《藏律》 设理藩院,理蕃院下设理刑司。 清代立法特点:(1)修例是清朝重要的立法活动;(2)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 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四、清朝法制的特点 依照“参汉酌金”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创制工作; 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形成比较成熟、完备的司法诉讼体制; 维护满族特权和民族间的不平等。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强化皇权,进一步发展极端专制主义统治 (一)加强集权机构,严禁内外官结交 1、设立军机处 2、严法禁止嫔妃、宦官干政和大臣交结朋党 (二)扩大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的适用范围,加重处罚。 (三)实行政治、思想高压统治,加强思想文化专制 1、着重打击最为活跃的江南士大夫集团; 2、严禁汉族士大夫结社集会; 3、有计划地大搞“文字狱”(文字狱判刑时是比照“谋大逆”); 4、禁毁不利于统治者的书籍。 【清朝的文字狱】 康熙年间,戴名世著了一本书《南山集》集中采录明桂王事,乃抄袭桐城人方孝标遗书,后被告发诽谤朝廷。康熙命六部九卿会审,说戴有心抄录,作大不敬论;方孝标已死应戮尸族诛,戴受磔刑,族诛。 内阁胡文藻在诗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同时在广西出试题“乾三爻不象龙”,被斩首。(乾隆时) 著名诗人沈德潜因其《咏黑牡丹诗》有“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之句,被剖棺戮尸。乾隆朝。 江西正考官查嗣庭出了一个试题。是《大学》内的“维民所止”,说他有意影射,是“雍正无头”,作大逆不道论,被戮尸。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确认和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1、满族在担任政府官职、科考等方面有特权 2、保护满族通过圈地强占的大量土地 3、汉满同罪异罚 满族人犯罪不由一般司法机关审判,而是由内务府慎刑司处理;如系满族皇族犯罪,则由宗人府审理。 满人犯罪还依律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三、限制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 1、扩大禁榷范围,重征商税,以限制商品流通。 2、颁布《禁海令》、《迁海令》,实行海禁,阻挠对外贸易 3、限制手工业。 4、限制私人经营矿冶业 5、抑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种植甘蔗、茶叶、果树被认为是舍本逐末之业; 限制种棉花,禁止种烟。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维护封建家庭统治,进一步体现儒家思想 1、法律对祖遗祖产和祖坟山地加以特别保护 2、审理财产诉讼往往以礼化争,利用宗法团体,按家法、族规调处纠纷。 3、子孙得罪父、祖,可送官请求刑罚。 4、在官员袭荫的顺序上,突出嫡长。 5、犯罪存留养亲的范围扩大到孀妇独子。 陆陇其遇兄弟诉争财产,“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乃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呼弟弟,彼唤唤哥哥,……未及五声,已各泪下而沾襟,自愿息讼。”在这种情况下,陆陇其方才日:“夫同气同声,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所有财产统归长兄管理,弟则助其不及。从此旧怨已逍,新基共创,勉之,勉之”。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五、运用法律手段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国家统一 第三节 清朝的刑事法律 一、罪名 1、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扩大适用范围,加重处罚。 按唐律谋大逆区分已行、未行,连坐家属亦有分别;清律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株连范围也较广泛。 2、异姓人歃血订盟结拜兄弟 3、抗粮聚众,或罢考、罢市 二、刑名 1、在法定刑外,实行凌迟、枭首、戮尸、充军、发遣、迁徙等残酷刑罚。 2、扩大死刑适用范围。 五军:清将充军按远近分为五等: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 发遣:将罪配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1、扩大自首适用范围 2、强化对累犯的惩治 3、涉外适用:属地主义。 “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组成三法司,刑部起着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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