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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三十九章 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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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三十九章 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本章导语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期、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光船租赁合同的许多内容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相同,但在交船、船舶保养维修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法定义务,在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应予赔偿。 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特征 船舶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船舶租用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的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订立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船舶状况说明 航行区域和用途 租期 使用于赔偿 交船 转租 租金 还船 留置权 其他事项 三、光船租船合同 (一)光船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光船租船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比较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光船租购合同 (四)光船租赁登记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海上拖航合同的特征 (1)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依据拖行的海域,可分为沿海拖行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 依据施航费的计收方式,可分为日租型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拖航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三、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及时提供约定的适航船舶。 按约定的时间起拖,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 (二)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四、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 (一)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 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规定,在海上拖过程航中,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本章思考题 1.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2.试比较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差异。 3.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4.试述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5.1993年12月,被告和原告签订一份《船只租赁合同书》,租用原告所属“港龙”号船经营海上货物运输,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月;并约定自租船之日起,船舶的维修及设备添置、船员配置、船舶的营运、责任事故造成的毁损,由被告负责,如发生沉没事故,由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交船后,被告对船进行了维修,并自配船员投入营运,安全运行达4个多月。1994年5月,该船从广州载货驶往厦门途中,因高压油泵故障抛锚,后又因风浪较大,船舱进水下沉,船货全损。经调查,“港龙”号该航次7名船员中仅船长持有有效适任证书,驾、机配员严重不足,而且装载不良。据此,港监认定该船不适航。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交涉船损事故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因其责任造成的船舶损失6万元以及因本案发生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租金6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出租的船舶不适航,是沉船的直接原因,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原告承担。问: (1)就其性质而言,本案属于何种情形的纠纷? (2)在本案中,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 * 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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