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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九章 公的人格与能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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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九章 公的人格与能力

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商 法 COMMERCIAL LAW 本章导语 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但公司实践表明,将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亦可能导致下列问题: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创造了机会。这就是公司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的价值二重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人格予以暂时性否认。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区别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目的范围如今已不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章节目录 第一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第二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商 法 COMMERCIAL LAW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公司人格和人格否认的概念,讨论了其学理依据和立法缘由,并对我国的公司人格和人格否认理论进行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公司人格的独立 02.公司人格的否认 本节关键词 公司人格;人格否认 一、公司人格的独立 (一)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的本质特征 (二)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的原因 (三)公司人格独立的意义 (四)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独立的问题 二、公司人格的否认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四)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价值 商 法 COMMERCIAL LAW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以及立法规定;讨论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认定。 本节知识点 01.公司的权利能力 02.公司的行为能力 03.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本节关键词 公司权利能力;公司行为能力;公司侵权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 (二)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转投资的限制 贷放款项的限制 担保的限制 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关于公司目的范围之于公司权利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公司行为能力的特征 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公司侵权行为能力须具备下述几个要件: 1. 须属公司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权代表公司者实施的行为。 2. 须是公司机关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 3.须是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一个设立中的公司,实施了法定的设立行为,履行了法定的设立程序,经核准登记,即取得了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团体性说明公司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人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独立人格性则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这两个特征融合在一起,就可以用最精炼、最概括的语言给法人下一个定义: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 公司能够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主要是因为它具备了团体人格独立的四大要素,即独立财产、独立名称、独立意思和独立责任。“其中独立财产为本,独立名义为表,独立意思为其动力,独立责任为其一切民事活动的最终归宿。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 公司能够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还因为公司与股东人格的分离,这种分离的基础就是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是相对于无限责任而言的,以出资额为限是有限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指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要独立于股东,不仅在财产权上要与股东相分离,而且在责任上也必须与股东相分离,而这种分离的基础就是有限责任制,亦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过了出资额股东则无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被称为“传统的奠基石”。 公司有无独立的法人人格,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无适格的主体,质言之,也是划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主要标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包括公司都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并无独立的主体资格可言。就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只是承认企业或公司是相对独立的主体。而这种认识不仅与法人制度相悖,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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