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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第一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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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第一章

本章重点提示: 1、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2、如何确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3、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概念及其关系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刑分论”、“罪刑各论”。 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 “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单行刑事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除刑法典以外的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行刑事; “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规范。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 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为基础,并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而进行的逻辑排列。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价值取向的反映,国家在确定刑法分则的体系时,一般以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为标准,按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进行分则各章体系的排列。 除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外,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特征等同样可能是立法者或刑法理论决定刑法分论体系的辅助性标准。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 在刑法分则各章及其具体范围的划分问题上,一般以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的标准,并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决定分则各章应包含哪些具体犯罪的根据。 2. 在刑法分则各章顺序问题上,一般按各类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的重要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排列基础。 3. 刑法分则各章内部具体犯罪的排序问题上,立法者一般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 4. 刑法分则的条文,亦称“刑法分则规范”或“罪刑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研究刑法分论对于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有关刑法规范的内容,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研究刑法分论的内容,不仅能对司法机关正确地理解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科学的指导,同时也是促进刑事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日益完善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一、罪状 (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范对各种犯罪具体特征的描述,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标准。 根据描述的内容,可以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一般可以分为描述具体犯罪既遂形态构成要件的罪状;描述具体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状和描述具体犯罪加重、减轻情节构成要件的罪状三类。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1、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 2、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 3、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 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具体犯罪的罪名确定的途径: 一是由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或特别刑法相应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 二是作为司法机关或刑法理论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状为基础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产生,我国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的罪名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的。 (二)罪名的种类 1.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根据罪名所概括的犯罪的范围,可以将刑法中的罪名分为以分则中的章为概括对象的“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分则各章中的节为概括对象的“亚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以具体犯罪为概括对象的“个罪名”或“具体罪名”(如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中推论出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2. 具体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的存在形式,具体罪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并列罪名、概括罪名等。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刑法分则条款只规定了一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只可能抽象出一个罪名的情况。 2、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3、并列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中同时包含了对两种以上相对独立的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犯罪共有一个法定刑规范的情况。 4、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多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因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不便于分解为独立的犯罪而共用同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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