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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三章渎职罪
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第一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一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机关的各级职能部门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正当履行职权,是指不合理地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违反规定,随心所欲地对事务作出处理或决定。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自己无权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犯罪处理。 重大损失,是指: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罪处理,不成立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但从司法实务来看,滥用职权者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至于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者为其他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有以下几点: 首先,看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包括是否不正当行使职权,是否超越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则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看滥用职权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因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在《刑法》分则第九章除规定滥用职权罪这个一般条款外,还规定一些滥用职权犯罪的特别条款。 而且《刑法》第397条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这是法条竞合现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理,应按照特别条款处理。 因此,对于《刑法》第39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应按具体条文规定定罪处罚。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职能。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履行职责,指行为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2)擅离职守,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而擅自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行为。如对工作不闻不问,不落实,不检查等。 (3)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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