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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四章罪刑罪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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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四章罪刑罪概述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具体犯罪种类繁多,所以,按照一定规则或标准,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并对类罪和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就很有必要。由此而进行的犯罪分类,便形成了刑法分则的体系。 首先,犯罪分类及其排列次序,体现了刑法在不同时期不同的价值取向。 其次,犯罪分类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 最后,犯罪分类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排列顺序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不同种类的犯罪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也不同;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正确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并有利于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类罪的排列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刑法分则共包括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就是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 (三)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个罪进行安排 如前所述,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当然,各类犯罪中每一种具体犯罪,并非是绝对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的,有些犯罪的排列,则考虑到犯罪性质和相互间的逻辑联系。 (四)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予以分类 所谓复杂客体的犯罪,是侵犯了两种以上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于侵犯两种以上法益的犯罪,刑法分则根据该罪的主要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种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的犯罪和刑罚,因而,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假定条件)和法定刑(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一)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简单罪状,指条文仅简单地写出犯罪名称,而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单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多。 2、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即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这种罪状由于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描述,因而易被人们理解和掌握,便于实践中正确定罪,因此多数刑法条文均采用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具体地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不过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往往是对结果或情节作出规定,因而可以说早我国刑法中没有纯粹的空白罪状。 (二)根据罪状是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或加重、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可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是指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的部分。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方式: 一是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二是在同一条中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三是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二、罪名 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这里讲的是狭义的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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