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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操6学习情境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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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操6学习情境五

REVIEW 1、“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是属于何种抬头? 2、“pay to Mary not transferable” 是属于何种抬头? 3、在新加坡或韩国签发的汇票可以没有出票日期吗? 能力目标:能在汇票中找出正确的背书人,能以汇款人(进口商)身份进行背书,能判断背书合法性。 知识目标:掌握汇票背书中当事人的关系,分清各种不同背书类型。 工作项目1:分清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工作项目2:进行汇票背书,把汇票转让给出口商 工作项目3:判断背书是否合法 第一步:按工作项目1的要求,分清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回顾汇票的当事人: 三个基本当事人,也是汇票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Q:谁又称“受票人”? 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后产生的当事人 背书人(Endorse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背书人指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另一人的当事人。 接受该汇票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Endorsee)。 背书人承担汇票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担保责任,一旦汇票遭拒付,后手向其追索时,应负责偿还票款,然后再向其前手追索偿还,直至出票人。 Q:表中A是基本当事人中的哪个? 持票人为哪个? 第二步,按照工作项目2的要求完成背书 陈艾要怎么做背书? 陈艾要做的背书是: PAY TO ER Co. FOR ZHEJIANG JINYUAN IMPORT AND EXPORT CO.LTD.. 陈艾 背书行为 背书(Endorsement) 1、定义: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2、背书应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③背书的日期(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 背书行为 3、种类: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①记名背书(完全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②空白背书 ③限制性背书 ④条件背书 背书行为 (2)非转让背书 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①委托取款背书(托收背书、代理背书) 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②设质背书 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 第三步,认清背书是否连续,判断背书合法性 案例分析1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20万元、付款人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4月1日。乙取得票据以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没有背书转让给丁,属于空白背书,丁再背书转让给乙,乙再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某建设银行支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 问: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若数次背书中,有因形式不具备而背书无效的,则应认定该汇票的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果将数次背书中的无效背书除去后,其余背书连续时,其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 在本案中,该汇票转让的顺序是: ? 甲 乙 戊 己 丙 丁 因此该票据之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 注意:如何认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一、在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例:A公司与B公司有一笔交易,为了异地结算,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汇票,收款人是B公司。出票银行通常不直接将票据交付收款人,而是交给A公司。A公司实际占有票据,但他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因此,在使用此票据进行结算时,他无需在票据上背书,否则将会构成背书不连续。A公司直接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即可。 如何认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二、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如何认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三、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最后一次背书可以是转让背书,也可以是非转让背书。当向付款人请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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