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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导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2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等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要求,指导各市县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分区与分类;5 指标要求;6 生产基地布局;7 规划成果。 目 录 1 总 则 4 2 术 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分区与分类 7 5 指标要求 8 6 生产能力需求测算 9 7 规划成果 10 附录A 文本编制大纲 1 总 则 1.0.1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含洋浦)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应坚持“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1.0.4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1.0.5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2 术 语 2. 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2. 0.2 装配建筑面积比例 Prefabricated Building Area Ratio 装配式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0.3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的承重结构、围护墙体和分隔墙体、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装配率的计算方法以我省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文件为准。 2.0.4 产能 Capacity 规划编制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用构配件、部品等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 3 基本规定 3.0.1 专项规划由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规划和国土部门联合编制。 3.0.2 市、县、自治县(洋浦)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市、县、自治县(洋浦)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成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规划和国土部门备案。 3.0.3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3.0.4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3.0.5 专项规划应分析区域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条件和趋势,综合考虑各类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 3.0.6 专项规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妥善处理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等关系。 3.0.7 专项规划应从区域定位、建筑类型及建筑规模等方面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鼓励农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 3.0.8 专项规划应将省制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规划区域内各分区并落实到重点项目中。 3.0.9 专项规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在土地出让、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相关要求。 3.0.10 专项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 4 分区与分类 4.1 分区规划 4.1.1 专项规划在有行政分区或规划分区的市县,应采用分区给定目标和任务。 4.1.2分区应根据本市(县)各区的规划建设情况和发展条件,确定重点推进区域,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4.2 分类规划 4.2.1 专项规划应按投资主体、建筑类型和建筑规模等制定分类实施方案。 4.2.2 政府投资项目除去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负面清单外,其他应全部使用装配式建筑。 4.2.3 各地区推广装配式建筑,宜优先推广标准化生产程度高的建筑类型。 4.2.3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 5 指标要求 5.0.1 专项规划的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鼓励性指标: 1. 约束性指标:指规划区内必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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