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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实施方案
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的战略部署,落实我市《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精神, 加快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难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发展,在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模式与运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设立“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一、种子基金性质、定位及作用
(一)种子基金的性质
种子基金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引导性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
(二)种子基金定位
种子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把控风险”的原则。
(三)种子基金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营造科技人才创业创新环境。高素质人才及其团队创业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种子基金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形成吸引人才创业创新的政策环境,对于带动院所支持地方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二是有利于健全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挥种子基金引导作用,吸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信贷资本,通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创新资源支持,帮助创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按照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机构)投资于辖区内优势产业,拓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现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
四是有利于探索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科技类项目转变为间接股权投入,引导投资机构投入,并按市场机制筛选、投资和管理项目,发挥政府种子基金的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
二、种子基金规模、资金来源、运营和投资方式
(一)种子基金规模及来源
种子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种子基金资金从市科技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1、投资范围
重点支持我市辖区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2、投资方式
以股权投入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种子基金原则上不参与所扶持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1)对符合西安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创业阶段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主要采取股权投入的方式。具体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以普通股或优先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且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的20%,投资基金不能成为创业型科技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以普通股股权投入方式扶持企业,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投资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
(2)对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在我市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采取参股和融资担保的方式进行扶持。
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种子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以可转换优先股方式投资的收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还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3)对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取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主要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扶持。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跟进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可按照创业投资运作分配惯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种子基金收回。
(三)种子基金运行机构
种子基金的运行机构包括:基金出资人(以下简称“出资人”)、基金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基金理事会(简称“理事会”)、基金托管机构。
1、出资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 主要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
2、管理人: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作为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基金实施运作,负责项目征集、筛选、尽职调查、投资评审、投资实施和投后管理等工作。
3、理事会:理事会5人,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西投控股各委派一名负责人组成,市科技局提名一名局领导担任理事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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