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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管理
乐亭县财政局
上级专款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专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支出效益,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级专款是指市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完成特定工作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上级专款的申报。各主管科室协同预算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上级专款使用程序。各主管科室商有关部门根据专款性质和要求,结合本级配套资金,提出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经预算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局长(超现行规定数额的报县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各主管科室的管理职责是:
预算科:负责上级专款指标的管理,上级下达的专款指标及时通知各业务主管科室,配合各业务主管科室对上级专款提出使用意见。
国库科:负责审批预算单位上级专款用款计划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各主管科室:负责上级专款申报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对收到的上级专款及时书面通知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尽快落实预算项目;协助项目单位对专款使用提出建议计划。
支付中心: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上级专款资金使用,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的,主管科室要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做好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准备工作。
上级专款资金有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容、标准制定实施方案,严格管理使用。上级没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我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每季度将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主管科室。
工程价款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款按采购合同支付。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项目完成后,各业务主管科室结合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结算审计,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专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缓拨、停止或收回、扣回拨付资金:
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未按规定和要求报送资金支出情况的;
其它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中心、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专款资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内容或合同条款规定的;
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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