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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内科常见医疗纠纷防范课件
消化内科常见医疗纠纷防范 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张和顺 frma2z@163.com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对医疗纠纷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将不再作为审判依据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列入第七章进行规范,这就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彻底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不再存在特殊赔偿的情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将也按照第二章责任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多年以来,关于医疗损害是一种特殊类型损害,不应当与一般民事侵权承担一样的赔偿责任的观点基本上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与《条例》关于四级医疗事故的定义,以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大相径庭了。显然《条例》的这些规定将失去现实意义。 提供病历资料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方有权复印复制客观病历,对于主观病历可以一并封存。 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医疗机构由于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不得不将全部病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患方才可以得到全部病历资料。 提供病历资料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患者也不能拿到全部病历资料! 举证责任正置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纠纷中患方承担举证责任(简称举证责任正置)。 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引申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的全过程都应尽说明告知义务;但是 (2)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要特别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3)如虽未尽说明义务或未得书面同意,但并未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虽已尽说明义务并征得书面同意,但并不一定可以免除责任;因为 (5)在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之情形下,书面同意的预先免责条款并不能阻却其侵权责任的承担。 案例分析 拔鱼刺后导致患者死亡医患纠纷案 –河南某医院 患方代理律师:患方陈述材料 sept4th\医疗纠纷案件.doc 案情概要 张某,男56岁,因喉咙卡鱼刺于2006年5月13日上午9时到被告某市医院门诊,胃镜检查发现食管内有一鱼刺,门诊大夫将鱼刺取出。5月19日凌晨1点半在家中吐血并引起休克,家属拨打120,急诊科输液后,经消化科会诊后,转入消化内科。 当日下午1点50分死亡。 患方观点:医方存在严重医疗过错,且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门诊大夫未履行告知义务,严重失职。对拔刺的方法是否得当提出质疑。 患方观点:告知义务 未告知患者鱼刺拔出后可能引起出血的后果,且未对病人下医嘱,未要求其定期复查,根本未向患者提供足以引起其重视的信息 患者接受的信息是拔了鱼刺就没事了。导致病人对病情发展无法预见,根本无法想象一根鱼刺竟然会夺取生命! 门诊检查及拔鱼刺手术未建立门诊病历,未向患者下出院后的医嘱。 如果拔鱼刺的门诊医生履行了鱼刺拔出可能引起消化道感染、出血之后果且需及时复查等告知义务,患者及其家属必定引起足够的重视,定会来医院进行复查,完全不可能发生消化道大出血、最终夺取生命的严重后果! 对拔刺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是否得当也提出质疑。 患方观点:抢救过程中过失频频 二,被告医院在2006年5月19日从入院到抢救的整个过程中,态度消极怠慢,极其不负责任,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归类分析 1.管理类: 1.1 救护车出车未带担架,返回医院拿担架,来回路程耽搁约50分钟 1.2 三级甲等医院,血库没有B型备血 1.3 患者未带足费用,医院医务人员竟然拒绝配血 1.4 胸外科会诊后,家属同意做手术,会诊医师并未立即手术,而是先去吃午饭 1.5 呕血窒息后,插上呼吸机,发现呼吸机故障不能使用 1.6患者死亡后,家属对死因提出异议,医院未提议尸检 医疗过失归类分析 2 技术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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