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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执业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课件
职业卫生有关基础 电力上煤--煤尘磨煤--煤尘、噪声司炉--煤尘、高温、噪声汽机发电--高温、噪声水处理--氢氧化钠、盐酸、氯气 炼焦 原煤输送—煤尘、噪声 炼焦干馏---煤尘、一氧化碳、焦油、高温 煤气制备 煤气净化—一氧化碳、甲烷、3、4苯并笓、焦油 煤气脱氨—氨、一氧化碳、甲烷 煤化工 煤焦油制取---苯、3、4苯并笓、吡啶、酚、焦油 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可能产生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例如:职业性铅中毒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录所列的职业病,蓄电池生产、红丹生产和使用、彩瓷等项目都可能产生职业性铅中毒,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也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录所列的职业病,三氯乙烯、氯仿、二甲基甲酰胺等化学品可能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因此三氯乙烯中毒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性汞中毒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录所列的职业病,重金属冶炼、医药工业汞制剂制取、医疗卫生业补牙等项目都可能产生职业性汞中毒,采用这些化学品的项目都是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前 提 存在于工作场所 与特定职业相伴随 后 果 健康损害 发病 健康影响 降低生活质量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生产工艺过程中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卫生监督的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 2、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和相关法规 3、职业卫生规章 4、职业卫生标准 5、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宪法 3、劳动法 4、工会法 5、矿山安全法 6、乡镇企业法 7、刑法 8、民法通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和相关法规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保护条例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4、工伤保险条例 职业卫生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 黑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生防疫手册(劳动卫生分册)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十九条(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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