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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课件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指山东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 职责分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其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记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 对其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 工作要求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至少一次。 工作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由省卫生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管。 省卫生厅同时采取对大型医疗机构巡查等方式加强省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 各级卫生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于检查结束后15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并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 记分管理周期及程序 ——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记分管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月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清除,重新开始积分。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累积记分的相应处理: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记分半年累积为6分或年度累计为1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不良记分半年累积为8分或年度累计为15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不良记分半年累积超过10分或年度累计超过24分的,以及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为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公示与处理:? 登记机关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为10分及以上的,登记机关应当对该医疗机构提出警示,并及时将该医疗机构记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24分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项目及分值 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 (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3次(含3次)以上的。 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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