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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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

法律视角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其兴起是为了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的手段倍受我国政府重视,尤其最近两年,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加坚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受到市场和广大小额信贷需求者的欢迎。但由于法律瓶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着手通过对其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 ;对策 长期以来,“三农”资金短缺一直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我国一直在尝试通过金融创新将民间资金引入合法的金融渠道,于是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 一 我国小额贷款制度发展的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组建了”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一阶段被称为我国民间金融的破冰之旅一试点阶段,其特征是尝试以商业化,市场化模式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第二个阶段是由于人民银行实际上没有批准金融机构执照的权限,其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对于这类公司的长远发展是致命的缺陷。虽然银监会与央行协商后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然而这种转变是以银行控股或全资经营为前提,小额贷款公司陷入了自身定位的困惑及可持续发展的迷茫期。 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5月8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地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合法地走向我国金融舞台。该意见发布之后,各省市纷纷相应出台实施意见或暂行管理办法,积极展开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工作。目前,包括浙江、江苏、上海、重庆等省市开展小额贷款组建工作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这一阶段被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及推广阶段。 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又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然而最初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了公司与合同的形式巧妙地规避了法律,而我国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的事物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于小额信贷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位次较低,(最高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依照现行法律,小额信贷机构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都不能适用,实践中对小额信贷活动的规范往往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这种对小额信贷非制度化的管理方式非常不利于小额信贷的长期稳健发展。 2.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合法身份,其机构性质在法律上无法定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我国现有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在登记注册时的性质要么是社会团体法人,要么是普通公司法人,无论哪种形式都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性质,由此小额信贷机构在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时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3.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部门缺位。除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银监会按照银行法规定的监管内容和程序负责监管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并没有合法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对于目前试点成立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国家也只是规定主要是人民银行(以及人行的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政府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监管,但这个小组系政府牵头的松散组织,其监管职责不明确,管理经验和专业化程度有限,而且没有一套统一科学的监管标准,对小额信贷的长远发展和运作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 4.我国现行调整金融领域的一些法律条文制约着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我国《贷款通则》第6l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如何在股东投入资金之外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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