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医药卫生1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解读课件
齐鲁医院因输血原因造成孕妇死亡案新华社2008年10月15日电 10月8日,孕妇董明霞入住山东省济阳县中医院,9日上午9时多, 清宫手术中突发大出血,在准备输血时,发现血型是Rh(-)O型血;11 时多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院向血液中心申请血液,17时 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Rh(-)O型血终于送到医院,但为时 已晚。 济阳县中医院副院长陈跃说:“Rh(-)型血不是常规检查项目,医 院事先没有做这项检测,也没有准备相应血液”。 山东省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介绍,9日13点10分,接到齐鲁医院用血申 请后,立即把库存4个单位(800毫升)的冰冻Rh(-)O型血解冻后送医 院。 据法国《世界报》1991年报道,截止到1985年底,在法国国家输血中心定期接受换血治疗的血友病患者中,有4500人感染上了艾滋病毒,其中1000多人已经死亡;其他病患者也有7000人感染上艾滋病;输血中心库存的血浆中有存活的乙型肝炎和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而70年代以来,总共有40万人在输血中心接受过输血,或者使用过其它的血液制品。 该报道尖锐指出:当局为何未做出献血者必须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的规定?为什么输血中心要把受感染的血液投放市场?法国当局为何没有对此采取有力措施? “法国污血案”为全世界血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丑闻不仅掀起了法国当年的政治危机,而且输血所带来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引起了全世界人类的关注。 思 考 输血安全吗? 输血的风险是什么? 影响输血安全主要因素是什么? 我能做什么? 我做了什么? 输血法律法规解读 宁波市卫生局医政处 高 巍 国内输血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1944年我国第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血库在云南省 昆明市建立; 1948年华东地区血库建立; 1953年我国第一所大型血库-沈阳中心血库成立; 1957年军事医学科学院输血及血液学研究所成立; 1968年召开第一次全国输血工作会议; 1969年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成立; 1969年以后全国各地相继建立血站; 1978年国外医学输血及血液学分册出版; 1978年国务院发布血液工作“三统一”原则; 1986年输血通讯出版; 1988年中国输血协会成立; 1988年《中国输血杂志》出版; 1992年国内《输血技术手册》出版; 1993年《临床输血学》出版; 1993年实行《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 1995年中国输血协会临床输血委员会组织了 “输血科标准”研讨;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 1998年《血站管理办法》发布(2006年更新); 1999年《血站基本标准》发布(2006年更新); 1999年《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发布; 1999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发布; 2000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发布(待更新); 2006年《血站基本标准实施细则》发布; 2006年《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办法》 《宁波市献血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 其目的: 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要内容: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采取综合措施,搞好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 规范血站性质、设立程序、设施条件及服务水准,规范采供血行为; 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行为。 《 献血法》法律责任: 在献血、采血、储血、验血等采供血各环节中,如果法律主体有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献血法的共同责任 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财产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 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