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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需要确立新的制度体系_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
《电力法》需要确立新的制度体系_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
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
摘要 我国电力法的立法基础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拟在探索性地概括出我国电力法的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提出电力法修订的主要方向及内容,对相关制度的系统构建提出几点立法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力法 制度 立法
Abstrat The legislative base f ur eletri per la has varied greatly. The artile plans t explringly reapitulate syste frae f ur eletri per la. Then, it brings frard leading diretins and ntents fr eletri per la aendent.
Key rds eletri per la syste legislatin
我国现行《电力法》是1995年12月2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法律共十章七十五条,对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电力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电力法制建设不能够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电力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发生冲突,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缺少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等。
要想建立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迫切需要对现行《电力法》进行修改。电力立法的理念及原则要以具体的制度作为支撑。修改后的《电力法》应建立以下制度体系:
一、建立经济调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功能,其他传统部门法都无法承担这一任务。修改后的《电力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全面协调电力发展、经济增长、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促进。摒弃传统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所谓的核准制的弊端,按照公开、透明、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法律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的程序制度,实现由行政手段调控为主向法律手段调控为主的跨越,实现计划经济管理向市场经济规范的根本性转变。为电力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使利益各方对改革有一个预期,有效避免停滞和混乱。
二、建立电力行政执法制度
要进一步明确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责,规范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综合执政能力,从根本上克服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利益主体集团化的恶性怪圈,抓住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大好时机,真正理顺电源的发展速度和电网的发展方向。
电力法的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从执法行为上,要将行政许可、经济监督、行政处理及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补偿等法律制度结合运用,强化监管职能和协调职能,实现许可、监督、处理等法律手段的制约性和建设性。从执法程序上,要确立公开、公正、听证、说明理由、排除偏私、时限等最基本的公正程序制度,从程序上防止克服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保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按照《国家电监会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电力行业八大重点立法项目已正式启动,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八个重点立法项目分别为:制定电力监管报告规定、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管理办法、发电企业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电量收购监管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管办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办法,修订电力安全监管办法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此外,电监会还将抓紧研究电力监管机构听证规定、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等9件立法项目。这些工作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修改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建立电力市场主体制度
国有企业的改革动向,与电力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然而,电力企业至今仍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电力市场仍然是单一购买模式,尚未形成公平、竞争的氛围。
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独立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电力企业,但目前我国电网经营企业实施的是层层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模式,发电企业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又十分普遍,全国绝大部分地市供电公司都是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
按照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电力市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有相应的责任能力的独立性法人。才能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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