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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九章 正当化行为
第九章 正当化行为 第一节 正当化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正当化行为 第一节 正当化行为概述 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正当化行为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三、正当化行为的类型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安乐死 推定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Text 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 安乐死 被害人承诺 业务行为 法令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中的正当化事由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20条[一般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可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 (1)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2)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防卫必要性) (3)人的侵害,现实的侵害 1.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2.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 对过失行为 5. 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 6. 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已开始(直接面临说)。 (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2. 预先设立防卫装置防卫的问题 (1)如行为本身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被允许 (2)如行为本身不违法,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一般可认为是正当防卫 (3)如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是正当防卫 3. 不符合时间条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 (1)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防卫”的,分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 (2)性质: A 故意犯罪: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束 B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时间 C 意外事件:客观情况使防卫人不可能预见 4. 案例:董玉环打死其子案 (三)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1. 多人共同违法犯罪侵害本人的情况 2. 不得已要挟第三人制止侵害的,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3. 防卫对象既可是人身也可是财产 4. 对物防卫的处理 5. 不符合对象条件的防卫:防卫第三人 (1)理解:防卫第三者是指的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对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 (2)性质: A 故意犯罪:明知防卫对象针对的不是不法侵害者 B 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或无罪):误认第三者为不法侵害人 (四)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 基本适应说、必需说、折衷说 2. 必需说,考虑三方面因素: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缓急) (3)不法侵害的严重性(权益) 3. 不符合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明显超过,重大损失) (1)性质: A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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