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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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试行)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与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机构可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一)简易程序   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二)一般程序   1、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   (1)工作成绩评定。结合单位年终(度)考核进行。考核周期内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为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   (2)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卫监〔2008〕3号)要求进行。非医疗机构医师的职业道德评定参照执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即为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2、考核机构先对医师所在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考核或考试;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5)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6)其他。   其中(1)至(3)项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4)项与继续医学教育相结合,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5)项检查发现丙级病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上述形式的业务水平测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获得区县部门以上奖励、表彰,或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如援外、援疆、救灾等,不含日常支援基层、农村卫生工作),或获得区县以上科技成果奖、新技术引进奖。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考核不合格确定与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考核不合格;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如实向考核机构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应及时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市、区、县卫生局应向考核机构提供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应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市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由医师注册机关负责安排;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考核机构安排   (一)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医师注册在省卫生厅的由省卫生厅负责考核管理。   (二)医师注册在市卫生局的由市卫生局负责考核管理。各考核机构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不属于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非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1、由考核机构举办或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该考核机构承担;   2、口腔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南京市口腔医院承担;   3、妇幼保健类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承担;   4、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分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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