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信托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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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托业法

台湾信托业法2004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健全信托业之经营与发展,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之权益,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 依证券交易法核准设立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依都市更新条例核准设立之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称信托业,谓依本法经主管机关许可,以经营信托为业之机构。 第 3 条 银行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兼营信托业务时,视为信托业,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 4 条 本法称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第 5 条 本法称信托业负责人,谓依公司法或其它法律或其组织章程所定应负责之人。 第 6 条 信托业负责人应具备之资格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 本法称信托业之利害关系人,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持有信托业或兼营信托业务之银行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者。 ??????? 二 担任信托业负责人或兼营信托业务之银行负责人。 ??????? 三 对信托财产具有运用决定权者。 ??????? 四 与前三款之人具有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之一各款所列关系者。但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为政府者,不在此限。 ??????? 五 信托业或兼营信托业务之银行持股比率超过百分之五之企业。 第 8 条 本法称共同信托基金,谓信托业就一定之投资标的,以发行受益证券或记帐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并为该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而运用之信托资金。 ??????? 设立共同信托基金以投资证券交易法第六条之有价证券为目的者,应依证券交易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 9 条 信托业之名称,应标明信托之字样。但银行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兼营信托业务者,不在此限。 ??????? 非信托业不得使用信托业或易使人误认为信托业之名称。但其它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政党或其它政治团体不得投资或经营信托业。(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 二 章 设立及变更 第10 条 信托业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但银行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兼营信托业务者,不在此限。 ??????? 信托业之设立,准用银行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信托业之设立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1 条 信托业为下列行为,应经主管机关许可: ??????? 一 章程或与之相当之组织规程之变更。 ??????? 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所定之行为。 ??????? 三 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12 条信托业非经完成设立程序,并发给营业执照,不得开始营业。 ??????? 信托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应缴纳执照费;其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3 条 信托业增设分支机构时,应检具分支机构营业计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及营业执照。迁移或裁撤时,亦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 银行之分支机构兼营信托业务时,应检具分支机构兼营信托业务计画,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并于分支机构之营业执照上载明之。 ???????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4 条 信托业或其分支机构之增设,准用银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第15 条 银行暂时停止或终止其兼营之信托业务者,应申请主管机关许可。 ??????? 信托业之合并、变更、停业、解散、撤销许可、清理及清算,准用银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第 三 章 业务 第16 条 信托业经营之业务项目如下: ??????? 一 金钱之信托。 ??????? 二 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之信托。 ??????? 三 有价证券之信托。 ??????? 四 动产之信托。 ??????? 五 不动产之信托。 ??????? 六 租赁权之信托。 ??????? 七 地上权之信托。 ??????? 八 专利权之信托。 ??????? 九 著作权之信托。 ??????? 一○ 其它财产权之信托。 第17 条 信托业经营之附属业务项目如下: ??????? 一 代理有价证券发行、转让、登记及股息利息红利之发放事项。 ??????? 二 提供有价证券发行、募集之顾问服务。 ??????? 三 担任股票及债券发行签证人。 ??????? 四 担任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 ??????? 五 担任破产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监督人。 ??????? 六 担任信托法规定之信托监察人。 ??????? 七 办理保管业务。(信托法律网编辑) ??????? 八 办理出租保管箱业务。 ??????? 九 办理与信托业务有关下列事项之代理事务: ??????? (一) 财产之取得、管理、处分及租赁。 ??????? (二) 财产之清理及清算。 ??????? (三) 债权之收取。 ??????? (四) 债务之履行。 ??????? 一○ 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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