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未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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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未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研究

股权转让后未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研究   摘 要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公司股权变动模式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新公司法对此作了具体性规定。但新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协议在缺乏公司内、外部登记时的效力等问题作出清晰的说明,笔者欲从一桩股权转让案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股权变动 意思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Effectiveness   without Relevant Registration   YANG Ze   (School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Economic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The validity of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is a very important content in company equity change mode, for which the new company law has made the concreteness rules. But not make clear for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in new corporation law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external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gistration in the company. The author wants from a stock transfer case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on this question.   Key words equity changes; the meaning; creditors rights formalism   1 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甲拥有100%的公司股权,原告甲与被告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公司设施按投资51%比例转让乙方,乙方向公司注资1200万元。后该公司的股权转让迟迟未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故乙方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其请求是否应被支持。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需办理公司内、外股权变更手续,包括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及公司外部工商管理登记。如果仅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没有进行公司内、外部登记手续,其对协议效力存在怎样的影响。笔者拟通过案例对该问题作出分析。   2 股权转让的登记行为是否作为股权转让效力的生效要件   公司重要事项需要一定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其对公司、股东及公司外第三人均有重要意义。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主要登记方式。实务中,股东名册对股权登记为内部登记,公司工商登记为外部登记。股东名册作为一种公司法上的技术性制度安排主要处理其公司与股东间法律关系的根据,对频繁的股东变动易于确定股东身份。而工商登记体现??家对私人行为的干预,用于调节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间法律关系。从域外立法例看,股权内部登记对于股权变动的效力多采登记对抗主义。《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0条:“份额的转让,非在股东名簿上记载取得者之姓名、住所及转移的出资股数,不得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韩国商法典》第557条:“转移持股,若未将取得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标的、出资份额数记载于社员名册,则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及第三人。”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亦持此观点。上述立法例中,唯一区别在于登记对抗范围不同,有的是仅对抗公司,有的是对抗公司及公司外第三人。①对于股权外部登记效力,我国学者亦持对抗主义。理据如下:股东权的创设完全是股东与公司间的私法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登记创设。股权变动仅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工商登记显然不属于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②   股权转让合同也是合同一种,归属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理论,民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生效条件、期限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履行登记、批准手续才能生效。即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当事人适格,即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内容确定或可能。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③实务中,三类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了法律特别限制。分别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国有股东所持股。本文仅讨论一般股权合同生效要件。因此作为民事合同,在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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