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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第四讲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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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第四讲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纣倒行逆施,致使社会动荡,民怨沸腾。其内外矛盾尖锐交织,周文王趁此大搞“裕民”政治,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后文王的儿子继位,武王灭纣,胜利回师镐京。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曾彻夜失眠,周公问他为什么,武王说,天不保佑商朝,我们才能成功。现在“我未定天保,何暇寐!”(《史记·周本纪》) 周公旦曰:“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三、“亲亲”、“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 一、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记》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二、吕侯制刑 (一)《吕刑》的定义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二) 《吕刑》 的内容   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吕刑》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搞的,他们滥用刑罚残杀无辜,已经得到恶报。帝尧命皋陶为士(刑官),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轻重诸罚有权”,其用意也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做到“中”正。《吕刑》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提出不少具体做法,并指出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 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一)刑法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用刑必须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后来的《吕刑》中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意即如何量刑,应结合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客观形势,全面进行权衡,有时从轻,有时从重,不可拘泥。 2、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康叔受封时,周公代表成王作《康浩》,教他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人有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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