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doc

关于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 据有相关调研的结果显示,目前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大约为20%,而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则不到5%。 证人拒绝出庭,原因何在?有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缺乏刚性、证人怠于履行义务不会受到制裁所致,因此建议强制证人到庭,对拒证证人实行各种惩罚措施。想要以严刑峻法保障证人到庭。但是如此一味强调证人义务,效果很可能会适得其反。证人拒绝作证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也许抱怨证人的道德素质不高,没有作证的正义感,我们也许归咎于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作证的责任感。但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是: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证人权利的保障。没有完善证人权益保障制度,证人很可能不愿“舍己为人”,不解决后顾之忧,证人也可能不敢“见义勇为”!纵观国外证人制度的规定,无不有证人安全保护权、证人经济补偿权以及证人特免权的规定。美国的特工为保护证人,可以帮助其更改姓名、更改信用卡号、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这恰好反映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与之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就显得单薄和不完善。一些相关的保护性措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很显然,这样的保护措施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的措施,不具有预防性,无法让证人获得足够的安全感。 一直以来,在证人作证问题上,我国存在着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现象,立法上只强调证人作证义务,却忽视对证人权利的法律保障。从法理上说,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都不应该是法律生活的常态。然而在我国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除了有一两条非常原则的规定外,对于证人的其他权利似乎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在诉讼实践中,证人往往被视为义务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司法机关并没有将其看成是应当给予尊重的对象。这正是证人不敢不愿出庭的根结所在。在证人作证上,由于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缺失,人们意识到作证的“得不偿失”,有意无意地规避这种义务,这种做法也是无奈之举。显然在证人拒证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利益驱动力,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证人抗拒作证行为,必须控制能支配其行为的利益因素。?此时,建立起完善的证人保障制度就显得是尤为必要了。 这方面国外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的先进经验。国外许多国家对证人作证的补偿规定较为完善,在证人的经济补偿的请求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及具体程序的操作等方面已经形成了制度。在英国,人们长期认为证人有权就其因出庭而发生的费用得到补偿。作为一个传统,法庭可以向专家证人就其出庭和专业知识支付超出其发生的费用。在原则上,对于证人因出庭而受的损失也可以进行补偿。在美国,伊利诺斯州规定,证人出庭或者进行证言笔录有权得到每天20美元的费用,此外,对于必要的旅行,还有权得到0.2美元/英里的费用。专家证人也有权得到费用。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可以请求交通费、日津贴费及住宿费。但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不在此限。”“已经预先接受交通费、日津贴费或者住宿费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或者拒绝宣誓或提供证言的,应当将所接受的费用返还”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要依照《证人、鉴定人补偿法》予以补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和见证人而被传唤的人,在因受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或法院传唤而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内,保留其工作地点的平均工资。对于不是工人或职员的人,应当付给他们离开经常业务的报酬。除此之外,所有上述人等对于因受传唤到场而支出的费用,都有权取得补偿。”“补偿传唤到场的费用和付给报酬,都由调查、侦查机关和法院的经费内开支。付给办法和应付款额,由苏俄部长会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但被拘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在此限。”“前项请求,应于讯问完毕后十日内,向法院为之。但旅费得请求预行酌给。”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规定:“一、如证人及鉴定人被指定,而指定之人未承诺在听证时带同证人及鉴定人到场者,则须通知该等证人及鉴定人到场。二、应出席听证之上款所指之人或其代位人之声请,法官得对该等人裁定给予一定金额,该金额系按训令所核准之收费表计得,作为补偿该等人已作之开支;裁定给予之金额算入诉讼费内。三、对于裁定给予上款所指金额及就其金额之数目而作之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借鉴上述国外立法,我国的证人制度可以从明确和完善证人的以下三种权利入手: 首先是证人人身安全保护。这是证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作证的最大顾虑。现行法律仅仅规定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事后惩罚是不够的,证人安全感的产

文档评论(0)

cgtk18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