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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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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知识 ★§1.社会主义法制 1.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是前提   有法必依--是核心   执法必严--是关键   违法必究--是保障 ★§2.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的任务   (略) ★§3.行政立法 一、立法   有广义的立法和狭义立法之分   广义上的立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立法。   狭义上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法律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   2)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立法的划分:  ★横向划分: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   纵向划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 广义上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人或者组织的一种专门活动。 狭义上讲:专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活动。 ★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   1)大法优于小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机关立法的效力。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同级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2)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食品卫生法优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优于民法通则等) 四、质量技术监督立法情况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 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1日 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 起实施。   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2000年9月1日 起实施。 ●(二)行政法规   主要有《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国家质检局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 (四)地方立法情况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立法工作成果显著。   《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制定,1997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4年制定,2001年修订;   《山东省计量条例》2001年5月27日通过,7月1日实施。还有很多政府规章。   另外济南、青岛、淄博等市也有地方法规和规章。 ★§4行政执法 一、概念 (一)执法   广义上讲: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而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而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及其内容 (一)概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其管理职能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名义作出的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型 1.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审批) 3.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实现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如: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查等。 4.行政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针对特定的对象所作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决定。如:对企业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免检等。 5.行政强制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依法定职权所采取的即时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如:强制检查、封存、扣押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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