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刑事诉讼法强化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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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刑事诉讼法强化班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汪海燕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者关系:二者并重 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 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注意:法院独立;检察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特殊情形: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引渡——广义)(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3.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当事人 被害人(公诉案件)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公诉转自诉;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 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注意两点:诉讼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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