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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修正版-‘屋内线路装置规则’修正草案29Ⅱ一之1再研议
審議修正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一章(29Ⅱ(6)(一)之1)再研議
再研議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延續第1-29條第2項第6款)
六、
(一)屋內:屋內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專用電氣空間:和設備相同之寬度與深度,及高度自樓地板延伸至設備上方一˙八公尺(六英呎)或至構造物天花板之高度較低者之空間,視為該電氣裝置之專用空間。管路、管道、防漏器具或其他與該電氣安裝無關之設備,不得裝置於此區域內。但懸吊式可移動天花板,得在設備上方一˙八公尺(六英呎)之範圍內。
審議修正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一章(30~32)
研議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1-30條 (帶電組件之防護)
帶電組件之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免意外碰觸帶電組件之防護: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運轉電壓在五十伏特以上電氣設備之帶電組件,應使用合格之封閉體或採下列方式之一防護,以避免意外碰觸: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110.27增訂。 (一)設置於僅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房間、地下配電室或類似之封閉體內者。
※「合格電氣技術人員」(qualified persons)修改為「合格人員」,定義待討論後面條文時再確定 (二)設置有適當永久、穩固之隔間或圍網,且僅合格人員可進出到可觸及帶電組件之空間。此隔間或圍網上任何開口之尺寸與位置應經過設計,使人員或所攜帶之導電性物體不至於與帶電組件意外碰觸。 (三)刻意高置且經安排於陽台、迴廊或平台,以排除非合格人員接近者。 (四)設置於高出地板或其他工作面二˙五公尺(八英呎)以上之場所者。 二、避免外力損害:電氣設備可能暴露於受外力損害之場所,其封閉體或防護體應適當安置且具一定強度,以避免外力損害。 三、警告標識:具有暴露帶電組件之房間或其他防護場所之入口,應標示顯而易見之警告標識,禁止非合格人員進入。
第三款 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 III. Over 600 Volts, Nominal增訂。 第1-31條 (通則)
使用於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本款規定。
接戶點電源側之設備,不適用本款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 110.30增訂。 第1-32條 (電氣裝設用封閉體)
電氣設備裝設於地下配電室、房間、電氣櫃,或四周由牆壁、圍網或圍牆圍住之區域內,且其進出係由鎖或其他認可方式控制者,應視為僅對合格人員為隨手可及的。封閉體型式之使用,應依現場實際情況之特性及危險程度進行設計與建造。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 110.31增訂。 裝設於屋外之電氣設備應以牆壁、圍網或圍牆圍住,使非合格人員無法進入。圍牆高度不得低於二?一公尺(七英尺),或由一?八公尺(六英尺)以上之圍牆與三百毫米(一英尺)以上由三條以上帶刺鐵絲網或同等物品扭絞而成的延長部分之組合。自圍牆至帶電組件之距離不得少於表1-32規定。
※screen、fence之中文用詞保留下次會議再議 一、地下配電室之防火性: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導線與設備之地下配電室,其牆壁、屋頂、地板及出入口所使用之建材,依建築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設置。 二、屋內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合格人員隨手可觸及之場所: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屋內電氣裝設,應使用金屬封閉型之設備。金屬閉鎖型開關箱、單元式變電站、變壓器、拉線箱、接線箱,及其他類似之相關設備,應標示適當之警告標識。風冷乾式變壓器之開口或其他設備之類似開口之設計,必須使經由這些開口插入之外來物件偏離帶電組件。 (二)僅限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場所:僅限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屋內電氣裝置,應符合第1-35條、第1-36條及第4-455條規定。 三、屋外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場所:非合格人員可隨手可及之屋外電氣裝置,應符合第二章第五節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僅限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場所:依第一項規定,僅限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具暴露帶電組件之屋外電氣裝置,應符合第1-35條、第1-36條及第4-455條規定。
表1-32 圍牆至帶電組件之最小距離
表1-32圍牆至帶電組件之最小距離
標稱電壓
(伏特) 至帶電組件之最小距離 公尺 英呎 601 - 13,799 3.05 10 13,800 - 230,000 4.57 15 超過230,000 5.49 18
表1-32柵欄圍牆至帶電體組件之最小距離
標稱電壓
(伏特) 至帶電組件之最小距離 公尺 英呎 601 - 13,799 3.05 10 13,800 - 230,000 4.57 15 超過230,000 5.4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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