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后悔权”探究.doc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网购中“后悔权”探究

网购中“后悔权”探究   摘要:传统消费维权方式成本较高,抑制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相较传统消费方式而言,在日益普及的网购模式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因网购的“非现场性”而面临更大威胁。建构“后悔权”制度以规范网络交易,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实有必要。   关键词:网购;消法;后悔权   李小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面膜,收到货后,她发现和自己经常在实体店购买的面膜存在较大差异。李小姐向网站客服投诉,但被告知仅能凭如下证据维权:一是卖家承认(包括描述中写明高仿);二是买家提供商标权人的假货鉴定报告;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认定。[1]据此,李小姐若不能与网店达成退换货协议,则只能走法律途径维权。   一、传统消费维权途径的局限及原因探究   (一)传统消费维权方式的障碍   从案例来看,李小姐可以据《合同法》要求网店承担违约责任①,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取得质量鉴定结论并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举证经营者的欺诈事实,要求经营者进行三倍赔偿②。李女士还可以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对网络卖家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理③。而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消费者维权之诉多须在经营者的活动范围进行诉讼,消费者应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自己的相关损失进行举证,这无疑将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风险。至于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的保护作用也会因缺乏强制力的支持而使其保护义务难以有效履行,正可谓“消费者维护权利而进行诉讼所需要的费用、时间等多种外在因素,都可能导致消费者妥协、忍受这种不公平”[2]。这就不难想象即使在倾斜保护价值下的《消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消费“维权难”问题依然呈现严峻的态势。   (二)网购特点造成了更高的消费风险   网络购物具有异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特点:通过图片而非实物的方式展示商品;通过卖家文字描述、咨询而非亲身感知的方式了解产品;通过快递送达而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获得商品。这使得整个交易的质量基本由卖家一手??纵。经营者利用网购“非现场性”的特点,通过对商品信息的垄断掌控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使消费者不仅有受到网页宣传鼓动而“冲动”购物的危险,也会面临被商家“以此代彼”欺诈的可能。这些网购“非现场性”带来的消费陷阱无疑让本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消费风险,是故亟需针对网购特点,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制度。   二、《消法》新增“后悔权”存在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修改通过了《消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网购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④,这似乎是“网购维权难”问题迎刃而解的希望,然亦有声音对条文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主要指向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虽然消费者较经营者在议价能力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但《消法》赋予消费者权利保障并不意味着向消费者过度倾斜。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本需精准细致的立法衡量,然新法之规定却过于笼统,于实践中其尤易生疑而致利益天平失衡,主要表现在:   其一,修订后《消法》第二十五条采列举方式排除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种情形,虽然第二款辅以兜底规定,但是否仍存在可退货范围过大以致对网络经营者限制面过广的情况?   其二“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是否合理?退货的意思表示又以什么方式作出才有效呢?另外,无论是网络经营者以次充好或是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情形,笼统规定退货运费一律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理?   其三,单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却未规定经营者侵害“后悔权”的法律责任,“后悔权”将沦为一纸空文。   就宏观层面的问题而言,“市场秩序是一个不断扩展的秩序”[3],在近几年国民经济发展略有波折之大背景下,若单方面考虑到提升消费者的交易主体地位,而过分限制经营者合法的盈利渠道,会否造成对网购这一新兴交易领域发展前景的不当压制,实难定论。   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一系列关涉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平衡的疑惑为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五条之笼统规定难以回应。   三、“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言是一大进步。但法律规定的模糊,亟待更多的理论探讨和完善。   (一)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范围   “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于新《消法》中以列举规定,但仍需进一步地细致。而对大宗消费领域,特别是买车、买房这两个消费额度较大的消费行为是否适用“后悔权”制度的争议最大。赞成者认为买车买房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若最终落得个不满意甚至财物两空的结果,必然给消费者生活质量带来巨大的影响。而反对的人则认为车房这类大宗商品如果允许消费者随意退货,势必会因纵容消费者的不理性而不利于良好消费习惯的培养。同时亦不利于经营的稳定。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虽没有排除房屋、汽车等大宗消费品的适用,但笔者认

文档评论(0)

ertery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