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优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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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优质课件

* 2、BCD。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法》43条的先合同规定,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甲的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合同的成立与订立不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成立合同的过程,成立则是订立合同过程的结果之一(另一种结果是合同未成立,即缔约失败)。合同订立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最终取得的成果是合同的成立。 * 撤消权的消灭: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61条、62条) * 18、BCD 选项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无效的。 19、C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履行,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发生替代履行。要求一方当事人在违约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但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上允许有例外情形。故《合同法》第60条未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的基本履行原则之一。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这些义务又称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而言的,两者的区别: (1)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2)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情形下对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66条-69条) *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抗辩权,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其他两部合同法没有规定;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原先的三部合同法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 23、C 24、ABC * 《合同法解释(一)》用了12个条文规范代位诉讼制度 代位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为被告。 诉讼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 1、BC。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A是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之一。 * 2、BC。第七十四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起算点不一样:以债权人的主观事由,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可能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年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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