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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教学中哲学元素

语言学教学中哲学元素   摘要:任何学科的理论研究都有其哲学背景和依据,语言学也不例外。本文拟从切分和意向性(或意图)两个方面对困扰广大语言学初学者的问题—格莱斯准则的违反与合作原则的遵守之间的“矛盾”及二者精巧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以此说明,语言学的一些理论知识(特别是语用学)本来就是根植于哲学的(特别是语言哲学),我们要勇于透过语言学理论的表面现象,深入到其哲学背景中去深度考察;同时引导并鼓励广大学生在语言学等学科学习过程中学会哲学地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关键词:语言学教学 合作原则 矛盾 切分 意向性 哲学元素   一、引论   “存在”是西方哲学家的千年不老的话题。“从哲学研究的本体论出发,第一阶段搞本体论——直逼‘存在是什么?世界的本质是什么?‘——遇到了打不破的坚冰,只好转向第二个阶段——认识论(人是怎样认识到存在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人的认识的来源、途径、能力、限制是什么?)又遇到了麻烦解不开,最后转到第三个阶段——语言论”(钱冠连,1999:9)。哲学家,特别是语言哲学家能如愿吗?他们是在规避问题,还是在不断逼近自己的终极目标?哲学家们的回答总是乐观的,因为他们对问题从不畏惧,他们的大脑天生就是用来思考、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这一点正是值得我们敬佩的:哲学家的勇气和独特的思维视角。这也是《语言学的哲学批判》给一个入门者的最大启示:只要善于思考、勇于思考,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总会有的。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说明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一直困扰语言学初学者的问题,即会话含义理论中“违反同一律的”推论——“如果原则既可被违反又不可被违反,这显然是不得当的。”(赵彦春,2005:76)这就是令我们疑惑的地方——“如果说违反的只是准则或次则而不是总的原则,那么这在逻辑似乎是不能成立的。”当然,他已明确指出:“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显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原则。”(同上)   二、“合作原则”中的“矛盾”   合作原则是语言学理论、特别是语用学的支柱性理论,其具体内容我们已经很熟悉了,这里不再介绍(详见胡壮麟2011:176-181)。但在教学中发现绝大多数同学存有以下疑问:Grice(1975)在陈述完合作原则的主要内容之后强调的就是格莱斯准则的违反情况,而合作原则的遵守却又是会话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次则应该和总则是统一的,怎么才能做到一方面违反次则(导致特殊会话含义的产生,应是会话含义理论的重点内容),而另一方面又得遵守总则?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哲学元素,即切分和意向性(或意图)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切分   在转换生成语法发展的第二阶段,即标准理论时期,Chomsky采用了“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的假设,以对句子句子更为深刻的分析,并使之成为该时期理论的核心概念。Wittgenstein曾谈论过类似的概念如“深层语法(deep grammar)和表层语法(surface grammar),Hockeet在他的《现代语言学教程》里也采用同样的说法。他们的意思是要把没有直接表现出来的事物和直接表现出来的事物加以区别。”(《外语学刊》编辑部,1982:87)Chomsky也是出于类似的目的,虽然“乔姆斯基在《句法结构》里并没有使用过(指‘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两个术语),但在讨论‘歧义’现象时已经大量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同上:93)这也正是“一分为二”所借鉴之处:对所遇问题进行切分,直至明晰。这里仅以修辞格的例子来说明问题。例:   The thief made a trembling confess of his wrongdoings.   这个窃贼颤抖地交代自己所干的坏事。   (李鑫华,2000:63)   该例明显是个移就用法:发抖的应该是“窃贼”而非“交代”。这一点我们都清楚,但为什么可以这么理解呢?这个问题也可以借助“双层结构”的概念来解决。我们暂将上例视为“表层结构”,则其“深层结构”可表述为:   ① The thief did wrong doings. (窃贼干了坏事。)   ② The thief made a confession. (窃贼作了口供。)   ③ The thief was trembling when he made a confession.   (窃贼在供述他做的坏事时浑身发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移就修辞格在“表层结构”上同时违反了“质准则”和“量准则”,但其深层次遵守了合作原则,是符合人的认知规律的,明晰的。而且我们也可以将该例的表层表达式视为深层结构中三部分经过某种转换而生成的。我们可以将该修辞格和合作原则分析出各自的“双层结构”这里,笔者借助Chomsky的双层结构的概念绘制下表,在该双-双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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