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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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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 比如培训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科室设置情况、医疗纠纷情况等。 *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 印鉴卡的内页共有4页,第一页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内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 )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同一天施行。 其中规定: *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这两条本是关于经营的规定。但实际上与我们医疗机构还是有密切联系的。 * 根据这条规定,卫生部后来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印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这两个文件,我们稍后解读。 *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为了规范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卫生部于二○○五年十一月三日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这里我们谈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关于中医师是否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问题: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根据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并没有执业类别的限定,而且从临床实践上考虑,中医执业医师只能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就一样就可以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二个是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执业助理医师是否可以获得麻精药处方权?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现状,执业医师第三十条在规定”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 类别执业“的同时,对”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又规定:”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 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就这问题,我们专门请示卫生部医政司了,得到明确答复是:只有执业医师才能获得麻精处方权。 目前我省部分卫生院也存在只是有助理医师,没有执业医师的问题。但根据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只有执业医师才能获得麻精处方权。开具麻精药品不属于”一般的执业活动“了。所以在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不能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 根据这条规定,卫生部后来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印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这两个文件,我们稍后解读。 *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 第四十四条 是对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规定。 对于病人: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对于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一般来说,携带此类药品出入境的都是在比较大型的医院的医务人员,所以大家在进行本院培训时,大型医院更要注意强调这一点。 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证明,即使是为了医疗需要,也会因为违法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而给我们的医务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条例中还有一些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规定,这些都在卫生部的配套文件中给予了更具体的明确。 * 与条例的规定有所冲突。 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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