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务部职责 公司法务部的职责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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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务部职责 公司法务部的职责细则 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第一部分:法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根据公司不同的涉法事务制作不同的法务文书,便于法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二、根据法务事项制作、草拟以下法务文书,并报外聘法务顾问审核: 1、《法务意见书》;2、《法务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4、《法务谏言》; 5、《法务工作简报》; 6、《法务情况说明》;7、《法务信息》; 8、《问题请示》; 9、《法务工作日志》;10、《法务部记录》;11、《日常法务咨询记录》;12、《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法务部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务文书、说明性法务文书、请示性法务文书、记录性法务文书。 1、建议性法务文书指提供法务部建议的法务文书; 2、说明性法务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务文书; 3、请示性法务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务文书; 4、记录性法务文书指对法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务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务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务文书、其他法务事项涉及的法务问题提供法务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务文书。 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务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务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务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务文书。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谏言》是法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项,而提供法务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务意见书》事 项的延伸。 八、《工作简报》按照《法务工作简报法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务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务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务信息》是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务、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十二、《工作日志》是法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务部记录》是法务工作过程中,根据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内容、法务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务咨询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务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十五、《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是按照《参与谈判事宜法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务活动,特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务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可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务部审 查。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三、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四、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五、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六、法务部审核完毕,形成相关意见,如认为需公司外聘律师进一步审核的,应立即与外聘律师联系审核事宜,如无需外聘律师审核,则直接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务意见书》;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务部记录》;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务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务部记录》;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务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务部记录》;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务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务部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务咨询记录》。 八、法务部出具的《法务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在提交法务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务风险的,法务部应当制作《风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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